原告曾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并取得名称为《叫了个鸡标志》的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其中包含“叫了个鸡”“一家专门做鸡的店 满足你对鸡的一切幻想”文字;原告在创业初对外发布并大量使用“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等广告宣传语,并将相关文字及图案组合用于店招等处,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遭工商行政机关处罚及责令整改;原告就“叫了个鸡”“叫了个鸡炸鸡店”文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并被禁止使用;原告对“叫了个鸡”服务名称的使用的确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均系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取的负面、消极的市场声誉,并非源自优质服务所产生的市场美誉,不能归入商誉范畴。综上,浦东法院认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应被禁止使用。
至于原告主张的其店招、外卖食品盒、手提袋等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其网页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网页等,也因相关装潢去除禁用标识后不具有显著性特征或市场知名度,未获判决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台享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同时,三被告在同类服务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应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