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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商品但不一定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3/16 阅读1446次 【字体:

有法律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购买非住宅商品房、购买客货车、单位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等众多法律分歧。在法律适用上,也多次出现多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买房不是生活消费需要,因而不是消费者”

很多人买房的时候,都会关注楼盘是不是五证齐全。所谓的房产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但是,五证齐全就一定没有风险吗?记者采访发现并不一定。

湖北宜昌的庄女士就是因为看到五证齐全,才放心地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大城往来”楼盘第16层、第20层的预售商品房,支付房款1100多万元。

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也符合庄女士的期望:仅作商业、酒店、办公使用。

签约4个月后,庄女士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整个买房过程顺风顺水。可就在约定的收房日期前一个月,庄女士突然收到开发商发来的函,告知在建工程被法院全部查封了。

庄女士随20多名业主来到楼盘现场,得知法院查封的原因,“是开发商欠了建设工程款”。

“房子是我们付钱了的,怎么说查封就查封了?”庄女士等人无法接受,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在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查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庄女士的异议。

庄女士称,最高院的《批复》同时也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法院并不认可庄女士属于《批复》中的“消费者”。于是,庄女士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承认,《批复》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买受人为消费者且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则其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即《批复》确定了按购房消费者、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一般债权人的顺序享有债权。

但法院同时认为,《批复》中的“消费者”,是依据消法第二条之规定,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庄女士买房用于办公,不是生活消费的需要,因而不是消费者”。

庄女士一审败诉后提起了上诉,但很快被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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